为加强协会规范建设,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协会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协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本规则讲的重大事项是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省老科协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协会的换届选举及重大人事变动调整;国有资产处置和资金使用管理以及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听取协会班子成员及理事、常务理事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评估,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协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会与否。
2.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3.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4.作出表决。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会议由秘书处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会议结束时,记录人必须签名,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协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对协会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紧急情况下,重要事情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10日